主页 > 以太坊imtoken > 原创文章|虚拟货币市场外“搬砖”是什么罪

原创文章|虚拟货币市场外“搬砖”是什么罪

以太坊imtoken 2023-01-18 10:53:27

在我国,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。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。但是,作为一种虚拟商品,普通人有参与买卖的自由。在各种虚拟货币中,USDT是一种以美元计价且价格稳定的货币代币,1USDT=1美元。以USDT为例,它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价格不同,存在套利机会。因此,有人在A平台买入,然后在B平台卖出以赚取利润,这就是所谓的“搬砖”。以为自己找到了快速致富的新方法,结果很多人因为虚拟货币“搬砖”而入狱,被控诈骗罪、隐匿犯罪所得罪、犯罪所得罪、洗钱罪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那句老话终于应验了——“赚快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上了”。

原创文章|虚拟币场外“搬砖”构成何罪

今年年初,笔者办理了一起“搬砖”案。以下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例子,供大家思考和讨论。

玩虚拟货币违法吗

案例介绍:小黄听朋友说,在火币买USDT,在“KK”平台卖可以赚千分之三的差价,于是下载了两个平台,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为“搬砖”。小黄还听朋友说,“KK”平台并不是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。在这个平台上交易的钱基本上来源不对,而且很多都与电信诈骗有关。果不其然,两个月内,小黄就被公安机关抓获,并以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X年有期徒刑。

玩虚拟货币违法吗

作为二审小黄的辩护人,笔者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:

玩虚拟货币违法吗

1、“KK”平台是什么样的交易模式?使用匹配交易模型。买卖双方需要注册为平台用户,平台自动匹配买卖双方的数量和价格。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甚至交易过程中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。卖家的银行账户显示在平台上。只要收到货款,卖家手动释放USDT,USDT到达买家手中。 2、整个犯罪过程是什么样的?诈骗团伙提前注册为“KK”平台用户,获取卖家多个银行账户。诈骗团伙安排专人大规模打电话,以推荐股票、贵金属等交易的名义引诱投资者下载虚拟交易软件,骗取投资者“入金”充值小黄提供的账户等“KK”平台账号。投资人存入的钱直接转入小黄等人的账户。小黄等人还以为有人买了USDT,收到钱后手动放了U币。他们以为U币会自动到达买家手中,但实际上U币直接到了。落入犯罪分子手中。隐匿、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专业分析,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,而隐匿、转移、收买或者变相或者隐匿犯罪所得的行为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第一款,“犯罪所得”是指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和赃物。因此,只有在犯罪完成后,相应的财物才能称为犯罪所得。

玩虚拟货币违法吗

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,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,对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实施的下游犯罪。本罪是以完成前提犯罪和取得犯罪所得为基础的。掩饰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罪是事后帮助犯罪,犯罪客体是“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”。小黄在本案中收到的钱是犯罪所得吗?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是否已经完成,成为判断小黄犯下何种罪行的关键。理论上,诈骗罪的既定标准主要包括“占有论”和“失控论”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,此外还有“控制论”、“损失论”、“失控论”。 + 控制理论”等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玩虚拟货币违法吗,实施诈骗行为,但因行为人意愿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产的,企图欺诈。可见,司法解释采用的是“占有论”。通常当被骗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或遭受财产损失时,即欺诈者获得或控制了财产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受害人会受骗将财产转移至诈骗者指定的无关第三方账户。此时,如果有意外因素介入,欺诈者实际上无法拥有该财产。在这种情况下,只考虑“占有论”而不考虑受害者的损失似乎是不合适的。 《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电信网络诈骗应当以受害人对被骗钱款的实际控制权丧失为由认定。

玩虚拟货币违法吗

在正常情况下,欺诈资金即时支付到账户即构成成功。可见此时使用的是“失控论”。 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二))第十一条规定,如果知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,以下列方式转移、套现、提取现金,并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,以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犯罪所得。但是,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知道。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: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、虚拟货币、手机充值卡、游戏点卡、游戏装备等,以与市场价格明显不同的价格进行财产兑换套现。

具体思路整合如下: 本案作者认为,当受害人的钱进入小黄在“KK”平台卖出USDT的账户时,诈骗尚未完成。虽然此时受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控制权,但尚未造成任何损失。根据交易规则,小黄会根据订单和付款手动将等值的USDT交付给受害者。如果受害者可以获得等值的USDT,则不认为是欺诈。犯罪嫌疑人小黄也手动向受害者支付了款项,但收到的 USDT 并不是受害者而是欺诈演员。此时,作弊者已经获得了USDT,同时受害者付钱后也无法获得等值的USDT。损失已确定,“失控+损失”欺诈已成。在这个逻辑的基础上,小黄收到钱的时候玩虚拟货币违法吗,钱并不是犯罪所得。诈骗分子利用小黄等“搬砖工”,增加诈骗环节,使诈骗过程复杂化,诈骗活动增多。打击犯罪很困难。但小黄的行为并不是事后帮忙的行为,准确的说,是在被骗子利用的情况下,帮忙的行为。不过,小黄等“搬砖家”与骗子无关。共谋,没有联合诈骗的意图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宣传、支付结算等。很严重。张明凯教授认为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罪犯的量刑规则,帮助罪犯仍然是帮助罪犯,只是因为刑法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,一般刑法没有适用时间更长。关于帮助罪犯的处罚规定,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,应当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完成之前,起到帮助和促进他人完成犯罪行为的作用。构成犯罪的,应当追究小黄等人的刑事责任。

原创文章|虚拟币场外“搬砖”构成何罪